議會通過自治條例納管
〔自由時報記者郭安家/台北報導﹞台北市政府建置近兩萬五千支監視器,由於監視器拍攝角度可能侵害民眾隱私,台北市議會昨天三讀通過「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」,未來所有公家監視器只能拍攝固定角度的公共場所,不能向民宅拍,畫面保存兩個月至一年,相關案件利害關係人才可申請調閱,但不得複製,全案近日將公告實施。
利害關係人才能調閱 不得複製
根據「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」,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,得向監視器設置機關申請調閱錄影畫面,並以書面載明法令依據、調閱目的、用途、範圍,必要時可複製、利用;若一般民眾要申請調閱畫面,必須是相關案件當事人、利害關係人,必要時可向相關機關申請調閱。
市議會法規會召集人、議員林晉章舉例,民眾遭遇刑事案件可向警察局申請;若家門口被惡意大小便、塗鴉,則可向環保局提出申請,環保局會再向警方調閱畫面供民眾現場查閱;道路破洞導致摔車,則要向新工處申請調閱。
畫面保存兩個月至一年
台北市警局副局長周壽松說,警用監視器拍攝角度多為巷弄、大馬路街角,騎樓監視器多為店家自行設置,過去警用監視器畫面僅保存一個月,除非有案件特別需求,警方會再拷貝檔案,未來畫面保存將延長為兩個月,最遲一年內銷毀。
北市警用監視器多達一‧三萬支、捷運站則有近萬支、交通局則有二六○支、公園路燈管理處有一○九支,民政局目前列管鄰里監視器有一四○○支左右,根據「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」未來將全數由警察局統一管理。
往後,北市府各機關設置監視器,應向台北市警局提出申請,除了具備申請書、目的、監控範圍、監視器數量、攝影方向、維修經費,還要有設置點的房舍所有權人同意書。警局受理申請後,應召集相關機關辦理會勘,並於受理卅天內以書面通知准駁結果。
林晉章表示,全案昨天三讀通過,台北市長郝龍斌近日可望簽核,該自治條例自北市府發布日施行。
